麻俊华律师亲办案例
公休日与法定节假日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麻俊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4
浏览量:52790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安排,为居民出行、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我国节假日包括三类,其中有两类为法定节假日。   第一类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四)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 (六)中秋节,放假1天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二类   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   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有关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以上内容由麻俊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麻俊华律师咨询。
麻俊华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99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西安市南二环西段高新三路财富中心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麻俊华
  • 执业律所:
    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60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西安
  • 地  址:
    西安市南二环西段高新三路财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