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获得较重判决
作者:高太领 更新时间 : 2024-12-30 浏览量:75
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获得较重判决
一、案情介绍:被告人王某是办理泰国商务签证的中介,为非法牟利,提供虚假的泰国公司上午邀请函、中国国内公司担保材料等,并递交上述虚假材料取得泰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签发的商务签证(B签证),先后多次组织14名中国公民非法出境。获利4万余元。
二、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高太领律师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属于从犯。根据卷宗材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只是帮助需要办理商务签证出境至泰国的客户至泰国领事馆办理便捷签证,是中介服务,并获取相应份额的中介费。我们注意到在整个犯罪环节中,出国人员并不是被告人拉拢的,是其他中介向被告人介绍并提供的出国人员名单。
签证通过后,被告人将材料交还给客户或邮寄给客户,不参与客户拿到签证后的后续行为,包括没有参与安排订购机票、订住宿的酒店,也没有安排具体的接送。
被告人没有去直接拉拢、介绍客户,也没有领导、策划行为,并不参与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环节中的其他环节,其本人也不是蛇头,起到的仅仅是辅助、从属的作用。
从办理签证的费用分配看,也是从犯。被告不直接从客户手中收钱,也只是中介转给他,其他中介收费后只是一小部分转给他。
2、被告人组织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应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
根据卷宗证据证实:在上海浦东机场口岸边检部门陆续查获的14名偷越过边境人员均是在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被查获的,均没有成功出境,属于未遂。
3、被告人自到案后一直如实交代,具有坦白情节,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很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愿意退配违法所得,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在会见中,表示联系其家属主动托配违法所得,其家属也表示随时上缴违法所得。
4、被告人父母均身患重病,孩子尚小,需要照顾,恳请依法减轻处罚。
四、判决:有期徒刑5年,罚金3万元。(上海杨浦法院)
五、点评:与本人办理的同类案件对比,该案判决较重。(真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