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和律师亲办案例
*** 岂能一撤免了之
来源:王向和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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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岂能一撤免了之

某高级法院前段时间接连出事,先是曾任某庭庭长后任该院专职审委会委员享受副院长级待遇的马某被抓,后是该院权倾一时的插手海南多起大要案的副院长娄某被规。因此两案,被牵连出了20余名法官和律师,都曾被请进了有关部门,都曾交待了自己诸如行贿、受贿之类的违法犯罪问题,但现在也都纷纷被放了回来。
根据《海南日报》报道,在春节召开的一次人大会上,这批因“娄马”大案被牵连的法官中,有的被免了职,有的撤销了法官职务。免职与被撤销法官职务有质的不同,免职是被免去现职,可以立即任命它职,也可以将来再任命它职,至少存在这种可能。而撤销了法官职务,则意味着法官当到了头,从此结束了法官生崖。
《法官法》条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法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据闻,因“娄马”大案被牵连而被免职的法官中,都不存在法官法第13条规定8项情形中的前7种情形,用剩余排除法便也可得知他们是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52条规定:“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其职务的议案:(一)严重违法的;(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严重失职行为的;(四)腐化堕落、贪污、受贿的;(五)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应当撤职的行为。”
因“娄马”大案被牵连而被撤销职务的法官则明显与被免职的不同,无论他们是因被撤销职务的6种情形中的哪一种情形而被撤销了法官职务,都明显涉嫌刑事犯罪了。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犯罪金额的规定,受贿金额满5000元的,便构成犯罪。如果受贿金额满5000元不超过5万元,就可判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情节严重的”,可以判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受贿、贪污金额满5万元不满10万元,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个人贪污、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从以上《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受贿和贪污量刑适用同一标准,可见对受贿罪惩罚之严重。受贿罪的基本起点是5000元,10万元就已达到了《刑法》规定的顶级金额。依照法律工作者的说法,10万元已经是法律上的关于受贿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了,远远超出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了。也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惩罚之重。
据闻,被“娄马”大案牵连出来的上述被“免职”、“撤销职务”的法官,他们的受贿金额有的远远超过了受贿罪的5000元的最低追诉标准。而且《刑法》第383条还规定,假如受贿金额低于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仍要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只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之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才可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即便是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依然是构成了犯罪,只是因存在法定事由,不予惩罚。但仍必须通过刑事司法程序,不得随意免去刑事处罚。
如果将与“娄马”大案相牵连的上述被免职、撤销法官职务的“免职事实”、“撤销职务事实”,与上述刑事法律规定加以对照来看,无论是免职的还是被撤销职务的法官,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依照法律规定,首先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自他们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自他们被人大“免职”、“撤销法官职务”至今,已过去了太长的时日,至今未见司法机关将之绳之以法的任何迹象!这不得不令人好生奇怪?
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公正、公平的给予者,然而这些法官在履行法官职务的时候,为了钱财,他们竟然出卖法律、出卖良心、出卖正义、出卖当事人的利益。法官犯法给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任何一个犯罪者,他们危害的是是非邪正的评判标准,造成当事人无处讲理无处申冤无处寻求正义的可怕局面!试想一下,如果法官都不讲理讲法了,法院都不是讲理讲法的地方了,那谁还讲理讲法?什么地方还讲理讲法?如果这个世界都没有人、也没有地方讲理讲法了,这个世界不是天下大乱了吗?看一看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率、申诉率有多高,而其判决执行率又有多么的低,你就不难得出答案了。都是这些出卖法律、正义、良心的披着羊皮的害群之马法官惹的祸!而这些已经被揪出黑手的法官却不能被绳之以法,这又是多么的悲哀?多灾多难的老百姓,谁能还你一个公道?!
不但依法应追究这些执法犯法的所谓法官的刑事责任,因为他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收取了他人的黑钱,如果他们以人民法院的名义所做的判决已生效,依法还应对该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颠倒黑白的错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追究行贿一方当事人行贿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有人会问,这要牵连多少案件多少当事人多少法官呢?!是啊,据说有关部门就是以“稳定”为由,正准备将这些人“大赦”!但只要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就要牵连很多的案件很多的当事人很多的法官,谁让你出了这么多 *** 呢?!难道你会因为牵连的人和案件太多,而置明显颠倒黑白的枉法裁判于不顾吗?想保持稳定,为什么不想办法让法官队伍少出点“ *** ”?!如果法院队伍里没有那么多 *** ,能有那么多冤假错案吗?为何一碰到所谓的“稳定”就一定以牺牲人民利益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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