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月华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函(2012东太律函字第9号)
来源:潘月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9
浏览量:1619

律 师 函

(2012)东太律函字第9号

致:×××先生

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日照市×××幼儿园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与您就×××小朋友校园意外伤害事宜进行处理。本律师听取了委托人陈述、审核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应调查核实后,现特致函如下:

一、首先,对于您及妻子在×××小朋友伤后的心情表示理解并对您事后采取相对理智的处理方式深感钦佩。

二、幼儿园与入托的幼儿之间是一种管理教育的关系(合同责任),而非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对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做了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基于这种法律身份关系也就确定了幼儿园在看护幼儿过程中的职责范围及责任范围。

三、在幼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幼儿园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也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另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此归责原则也都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幼儿园不承担责任。过错的大小是幼儿园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

四、委托人日照市×××幼儿园在×××小朋友伤害意外发生时已经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其教育行为对该生人身损害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受伤事件发生后,日照市×××幼儿园全体教职工深感不安,但通过对现场目击的老师、家长以及其他小朋友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2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可以基本断定×××朋友受伤是一起伤害意外而非伤害事故。幼儿园开设轮滑课程的初衷主要在于提升幼儿自身的平衡、协调能力与克服困难的勇气等,用以开发孩子潜能。为此,幼儿园特地聘请专业老师、提供专业轮滑鞋等学习用具并安排数名园区老师负责现场安全看护。另外,每次课程开始前轮滑老师都会向小朋友重复安全防范知识并对轮滑场地进行清理整顿,去除不安全因素。但是,轮滑运动作为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技类活动,难免会发生意外伤害。伤害发生后,幼儿园对×××小朋友及时送完医院治疗并及时告知家长(监护人)。由此可见,幼儿园在孩子受伤事件发生时及后续过程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行为并无过错。

五、贵方采取诉讼程序的法律风险及社会成本分析。

1、诉讼并非完全理智的解决方式。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最终底线。法律纠纷的产生本身就是双方或者一方不够理智的表现。特别是本案,通过诉讼解决,无论谁胜谁败,从某种程度上对双方来说都是输家。

2、败诉的风险。具体败诉的可能上述已分析,不再累述。无论贵方现在觉得如何胜券在握,都不可否认:任何诉讼都是有风险的,有时庭审的一个细节都能决定案件的胜败,更何况贵方在本案的证据采集等各方面都并不占优势。一旦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法律团队都将竭尽所能确保委托人案件的胜诉。

3、诉讼所耗费的人力、财力。诉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案诉讼的启动将面临起诉、选取鉴定机构、鉴定、庭审,有可能会出现不服鉴定结果的二次鉴定、上诉二审程序甚至再审诉讼程序以及法院执行等一系列程序。贵方必将在等待不确定判决结果的煎熬中付出相当大的人力、财力成本。

4、影响孩子健康成长。无论贵方目前对日照市×××幼儿园如何不满,也不可否认:可能就近也无法找到比×××幼儿园更适合孩子入托的幼儿园。即便找到合适的幼儿园,也会增加接送成本及沿途不安全因素,且让孩子突然离开熟悉的成长环境、离开熟悉的小朋友和老师,对孩子的心理也难免留下创伤,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六、委托人日照市×××幼儿园表示愿意与贵方友好协商处理,本律师函告做出郑重声明:

贵方是注重孩子健康成长的负责任的父母,日照市×××幼儿园也是一家注重声誉的教育机构。我们深知:如果两家能够心平气和地理智化解纠纷,则互益。否则,贵方以影响孩子成长为代价采取一场并无胜率的诉讼,百害而无一利。幼儿园本身也不希望发生诉讼纠纷,因为诉讼的产生无益于纠纷本身的根本解决以及幼儿园发展。因此我希望×××先生本着平等友好、公平合理的态度,解决好与我的委托人日照市×××幼儿园损害赔偿纠纷事宜。

望慎重考虑,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月华

20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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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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