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雨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能否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
来源:洪雨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3
浏览量:13330

律师能否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

因一起欠款纠纷案,需查询欠款人的户籍信息,便于书写民事起诉状,以及人民法院立案时要求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带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到某四川省某县政务中心公安窗口查询欠款人的户口登记信息。从1:30分等到2:30分,该窗口工作人员告知该窗口没有这项职能,请到局里户政大厅查询。此时,告知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都一直在办理该业务。他回答说我也搞不清楚是如何规定。于是,又口头咨询,到局里能否查询。他回答你有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应该给你查询。没办法又到该局一楼户政大厅,将介绍信、执业证和委托书递交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一看,讲道只有公检法才有权力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这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你要查询请到法院开具证明。又耐心讲道查询的用途:用于该起欠款纠纷案。到法院去立案时,需要明确的被告和送达地址。在没有立案的情形下,法院不可能开具证明。本身也不需要开具该证明。无奈,又向该局法制检察大队反映此事。结果,其工作人员告知他们也不清楚户口管理大队的具体是如何管理的,法制检察大队只协商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事宜。还是请找户口管理大队队长。随后,又找户口管理大队领导,一工作人员接待后感觉应该提供,叫直接找户政大厅。我将了已经到过户政大厅和法制监督大队。于是,他又将我带到户口管理大队教导员(女),见到该女教导员后,将介绍信等资料出示后,她不加思索的回答道不能给你提供,要查询,请法院来调取。我要求出示相关规定。她又回答,这是四川省公安厅的规定,不能给你提供。我们一直是这样办理的。更有意思的是第二次到该局法制监督大队,工作人员与我交流时,故又再次找法制检察大队,其工作人员跟我说:“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有调查取证权。但我们公安机关没有义务为你律师提供证据资料。”

在找完相关部门后,该局一楼大厅墙壁张贴了全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通过该电话反映前述事实,其工作人员最后回答请找该教导员。于是,又到办公室找她,她确回复不能查询。

以上是现实生活中律师依法不能到主管机关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现实遭遇。其公民个人办理此事的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律师依法能否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是一个问题。有必要作出明确规定,避免相互推诿。

一、律师法明确赋予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

律师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居民身份证法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涉及原告起诉被告时,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和住所。在欠款纠纷案中,被告的个人户籍信息并不属于个人隐私。在向法院立案时所递交的民事起诉状就应载明清楚,否则,法院也不会立案受理。怎么可能存在由教导员、户政大厅工作人员所讲的由法院开具证明呢?律师又如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载明:本证为持证人依法获准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持证人执业应当出示本证,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这在司法机关中不起任何作用。

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可以自行调取证据,何况在民事诉讼中一直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二、浙江、山东两省对律师查询公民户口信息有明确规定。

1、2008年6月19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发布《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查阅公民户口登记信息资料的通知》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八十一条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要求查询有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2、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8〕251号

山东省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的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承前述,我省也有必要及时依法制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规定,切实避免相关工作人员武断地拒绝本应提供的户籍登记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同时,也真诚地期望工作人员与律师能站在法律角度进行沟通,而不是凭手中的权力拒绝回答相应问题。即使四川省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也应为老百姓办事,逐级向上一级请示予以及时解决。而不是以对抗方式对待解决问题。

                                         2012-8-12

附: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发〔2008〕251号 

山东省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的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二、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原则上应当到被查询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查询。执业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时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详细注明律师姓名、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姓名等内容,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并交由受查询的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案。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申请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的执业律师资格。如对其身份有疑问,可以向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查询,也可以登陆其律师执业证发证机关或者同级律师协会网站查询。

四、执业律师只能查询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人员的户籍登记资料,查询内容为: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户籍登记资料,不得查询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人员的户籍登记资料。 

五、执业律师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户籍登记资料如实出具相应的《户籍证明》,加盖承办人印签、户口专用章并注明使用用途和有效期限。《户籍证明》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31号)执行。

六、执业律师对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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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洪雨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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