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和律师亲办案例
搞旺论坛不应靠封,那样只能把论坛的路封窄或封死
来源:王向和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20
浏览量:227
搞旺论坛不应靠封,那样只能把论坛的路封窄或封死

日渐冷清的发展论坛,近期莫明其妙地乱起了一股“封”风,今天封张三,明天封李四,这个不能讲,那个不能说。这股“封”风直吹得网民阵阵发凉。为发展论坛好计,贴几句逆言,希望管理者能听得进去。
一、封不是办法。
论坛的兴旺依我外行看因素有二:一是论坛的管理者。二是网民。二者是一种渔水关系。对网民而言,要求也有二:一是量,二是质。二者也是个渔水关系。光有量没有质,这个论坛有点虚;光有质没有量,这个论坛有点淡。调动起网民的质与量,这是论坛管理者的责任。一个论坛的管理者,有责任调动起网民的积极性来,既把量搞上去,也把质搞上去。如果论坛的管理者没能做到这两样,那是管理者的能力有问题。如果真的是这样,管理者们该考虑换一下岗位或辞职的问题了!
一个好的管理者,论坛也好,杂志也好,报纸也好,能将差变好,除了管理者的能力外,人格魅力也是重要因素,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因为一个好的管理者除具备搞好的能力外,还能吸引一大批像他自身或远远超过他自身能力的一大批能人围着他转,为他服务。论坛也是这样,搞旺的办法应是调动现有网民的积极性,同时吸引更多更高素质的网民加入论坛,而不是相反的封的办法,那是搞窄搞死的办法。一个网民的离去或望封怯步那算不了什么,死了张屠户还吃带毛猪不成?但等到有一天,所有的网民,不,大部分或者一部分网民这样想的时候,我想,这样的论坛就困难了,或说危险了。
二、封也不是权利。
每个开放的论坛,也都有个开放的章程。从法律角度看,这是网站针对特定人发出的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约。只要网民认可这个章程或规则,在论坛注册了,其法律意义就是网民的承诺。网站有要约,网民有承诺,网民和论坛就形成了一个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网站上的这个章程或规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换言之,这个章程或规则不仅约束网民,同样约束网站。这样说来,网站和网民的关系就相对简单了,因为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网站的章程或规则里有明确而具体的约定。
按照这个约定,网站当然有“封”网民的权利,只要符合合同里约定的情况。换言之,如果没有出现合同里约定的“封”的情况,网站绝对没有封网民的权利,这一点恐怕是很多网站包括论坛的管理者不清楚或清楚了也不愿执行的。否则,论坛管理者对不符合论坛章程或规则规定的“封”的情形而又封了网民的贴子的做法做何解释?
近期,不但有网民贴子被封,网民的回贴也经常莫明其妙地被删,这已经引起了网民的较大意见,应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如果这些发贴或回贴的确符合网站章程或规则中应“封”应“删”的条件,“封”“删”应无问题,网民有意见也应“封”和“删”。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网站和论坛都有自订的规矩。但如果管理者仅仅以自己的喜好随意“封”“删”网民的发贴和回贴,则是管理者破坏了自己定的规矩,对网民就很难有什么号召力。同时,这也是一种侵权和违约行为,网民有权要求管理者恢复被管理者无端“封”“删”的发贴或回贴,并要求赔礼道歉。如果网站不恢复,网民可以就此对网站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解决与网站的纠纷。
到目前为此,虽尚无网民对网站提起此类诉讼,并不等于说网民没有这项权利,更不等于说以后不提起。所以,论坛的管理者应谨慎行使自己手中的“封”权和“删”权,更要带头遵守、执行自己自己制订又被注册网民认可的规矩。
三、自由应为论坛的最高境界和追求。
人们对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假话、套话、空话早已深恶痛绝,所以,有些人根本就不看那些传统媒体上浪费纸张的废话。网络提供了一个讲真话的地方,希望不要把传统媒体中的那些恶习带入到网络论坛中来。
带不带进来,有一个度的把握,关键还是取决于论坛管理者舆论导向作用。论坛管理者的导向作用实际上又取决于他的观念和理念,他有没有一个较为先进的论坛管理的观念和理念。
一说到自由,道貌岸然的人就要退避三舍。不要怕,自由难道不是好东西吗?你应该知道,任何国家的任何自由,包括言论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是相对的,也就是说都是受一定管制和约束的。差别在哪儿?差别就在于这种对自由的管制和约束是否合理,是否有度。
在给一个网友的回贴中我曾说,党报是党办的,当然为党讲话,正如哪天我办一张报纸也要为我讲话是一个道理。但论坛不是党办的,是老板自己办的,没必要处处以党办自诩,更没必要处处以党办的高标准来严要求自己。要是那样的话,恐怕连党都要饥笑论坛太自作多情了。我这么说,并不是说论坛一定要和党作对,我是说论坛在言论自由这一块,完全可以做得比传统媒体更好,或说论坛更有条件比传统媒体做得好一些,而不应该和传统媒体一样亦步亦趋甚至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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