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以法定为主,约定为辅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置共同财产的权利,但作为夫妻财产共有的性质, 一方处理共有财时,若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对受害方可以共有财产规则予以司法救济是明确的。但这种平等处置权能否对抗第三人,婚姻法对此并未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对婚姻法做出司法解释一时,处理此类纠纷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来认定行为效力。后我国合同法实施后,以该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来认定行为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才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得理的,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