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代表人选任和辞任的变化
作者:乔鹏飞 更新时间 : 2024-12-06 浏览量:356
先看法条 2023年《公司法》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辞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相较2018年《公司法》的规定,2023年《公司法》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而不是采用原法条中有关“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的规定,相较而言,2023年《公司法》采用了概括性的规定,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另外,《民法典》第81条第3款规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民法典》中有关“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与2023年《公司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相吻合。
另外2023年《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这也并不意味着根据新法,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需要登记,结合2023年《公司法》第32条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列入公司登记事项的规定以及第34条有关“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可见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依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有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以下问题:第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已经辞任,但公司却拒不办理变更登记,导致该董事被迫继续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因此承担着相关法律风险(包括诉讼风险以及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第二,部分董事已经辞任但仍然以董事名义行事,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第三,可能存在原法定代表人拒绝辞任同时新法定代表人无法确定的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