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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

作者:乔鹏飞  更新时间 : 2024-12-06  浏览量:118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知情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首先,对于公司的一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既可以查阅也可以复制,相较于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增加了复制的权利,使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具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但其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除享有知情权之外,股东还能通过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方式来监督公司的运营。

 2023年《公司法》加入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账权,股东不仅能查阅会计账簿,还能够查阅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账页组成的,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设置和登记账簿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会计报表以会计账簿为基础编制出来,而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基础,其最能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公司运营的必备材料。

 会计凭证的真实性是保证会计账簿真实性的前提。允许股东一并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能够有效防止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能更好地保护股东的利益。

 因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流动性强,为了防止股东行使查账权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本条从持股比例和时间两个维度,明确了股东行使查账权的条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低于公司法的条件,给了公司自治的空间。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股份公司股东的查账权也受到限制,这一点与有限公司股东的查账权相同。

2023年《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可以触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更有利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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