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 雪霞律师亲办案例
深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润丰 雪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3
浏览量:658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几类问题:
1、夫妻一方私自买房,另一方能否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撤销二手房买卖合同?
答:如果对方是善意第三人,并且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房产并履行的登记手续,法律不支持撤销买卖合同。
2、能否以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某些条款规避税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第八条 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房地产成交价应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认定。
3、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答: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在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虚假成交价,一方要求以真实成交价订立现售合同,对方不同意导致现售合同未能订立的,视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居间买卖合同没有约束力,当事人请求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或者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达到少交或不交不动产交易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目的,往往在递交给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少于真实成交价的成交价格。双方约定的虚假成交价格的条款因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出卖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房地产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4、关于预售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答: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其和受让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5、关于违约方承担了定金责任之后,守约方能否再行主张违约金?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即是说,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是违约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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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润丰 雪霞
  • 执业律所:
    广东悦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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