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雯征律师文集
婚姻法损害赔偿的规定
来源:王雯征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28
浏览量:39

  一、婚姻法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国已经废止了“婚姻法”,现行有效的法律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其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有如下内容: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2.“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情形如下: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找法网提醒,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

  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三、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怎样收集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证据的收集要注意如下几点:

  1.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证据

  (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以上内容由王雯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雯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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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雯征
  • 执业律所:
    贵州义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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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7*********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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