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美玉律师亲办案例
商标使用再许可方之法律责任
来源:胡美玉律师
发布时间:2006-07-04
浏览量:2415

  

胡美玉律师

 

  《某品牌商标使用再许可合同》附表《一》确立之标准守则:“4、商品管理:乙方必须在甲方及甲方指定供货商处选购商品,乙方选购后,先将商品呈交甲方,经审批合格后才可以加上甲方特定之标签”。

  关于本条款中关于再许可方即某品牌公司“经审批合格”加挂“甲方(某品牌)特定之标签”之审批内容、含义、责任及加挂标签之责任承担,笔者简要分析如下(本文专指非某品牌商生产之金银珠宝首饰的审批及加挂标签行为):

一、将加盟商选购商品的质量检验责任,完全归责于某品牌。

  该品牌商某些人士认为所谓“审批合格”是仅指某品牌公司对商品的外观式样进行审查,而不是对商品质量进行审验,认为经审核商品外观款式符合“某品牌”款式要求的即视为合格。这其实是对合同条款的错误理解所致,应予以纠正。

  所谓商标使用许可人对商品审验除了对外观设计进行审验外,对商品内在质量更有检验义务。

  1、产品质量检验定义

  是指对产品包括安全、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式样、所含主要成分、有效期限等等全方位的检验。(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2、产品质量检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7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受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发现的标的物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时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及质量符合约定。

  综上,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应当进行全面的检验,并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进行,如发现问题,还应当在检验期内通知出卖人,要求其承担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责任。

  3、审批并加挂某品牌标签行为之实质内涵

  再许可方某品牌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有审批商品之合同义务,审批合格后的商品加挂标签才上专柜进行销售至消费者手中。

  如某品牌没有进行全面的检验(如仅仅对式样进行检验等),一旦出现检验项目(如式样等)之外的质量问题,某品牌将对消费者或加盟商承担上述的检验责任,因为合同要求加盟商将选购后的商品呈交给某品牌并经某品牌审批合格才能上柜出售,出现问题,则是某品牌审批不严所导致的。

  更为严重的后果,则是某品牌商无法追究真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因为买受人检验期内必须尽的检验责任没有履行完全,视同认可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最终的损失承担者将是因为没有充分履行检验责任的某品牌——没有全面检验产品质量且在检验期内没有向出卖人提出任何质量异议。

二、加盟商选购的商品经某品牌商审批合格后加挂某品牌标签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某品牌商是该商品的“生产者”,其责任、义务与真正的生产者等同。

  根据《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及《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金银饰品(其他贵金属、珠宝首饰的检验等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应当具有标识(包括印记和其它标识物);其它标识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它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某品牌商作为品牌经营商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在其他生产者生产的金银饰品加挂某品牌标签,以便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但需注意的是加挂某品牌标签后,与其他生产者在产品质量责任方面承担同等的、连带的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其中认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作为商标许可人的某品牌商在产品质量方面对被许可人具有监管义务。《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从不同方面规定:经营者应该对商品的质量合格作出承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则其他受害人以内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提出赔偿要求后,某品牌商因在商品上加挂标签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必须要承担与销售者或真正的生产者同等或连带的赔偿责任。

三、某品牌商作为品牌经营商,必须全面而审慎地对待审批并加挂标签之行为,最大程度的避免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给品牌造成大的冲击。

  加盟商销售的均是加挂有某品牌标签的商品,作为消费者或是加盟商均有充足的理由认定:加盟商销售的商品均是某品牌商生产的,或由其供货体系统一提供的,具有某品牌认可的质量。某品牌商必须慎重对待其他供货商的产品质量,对加盟商选购后的商品,必须作出全面而审慎的审查,而不能仅仅就商品的某些方面(如式样等)进行审查后就认定合格并加挂某品牌标签。

  某品牌经营的是品牌,而不仅是某些具体的产品,一旦因在产品质量方面审查不全面、不严谨而导致消费者投诉,在一定地区内造成恶劣影响,会极大影响某品牌品牌的美誉度。赔偿的具体金额都不会太大,都是在公司的承受范围之内,但品牌的损失,是任何品牌商都无法承受的。

  因此,对于审批其他供货商提供商品并加挂某品牌标签问题,笔者提出两个建议:1、审批一定要作到全面审慎,对产品质量要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全面检验,不能只做单项检验;2、要和供货商约定,要求其保证产品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要进行一定的处罚,并要求其在保质期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且不论在产品检验期内有没有提出质量异议。

  【作者介绍】杭州律师之窗 站长律师

以上内容由胡美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美玉律师咨询。
胡美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0好评数0
朝晖路182号国都发展大厦40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美玉
  • 执业律所: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0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杭州
  • 地  址:
    朝晖路182号国都发展大厦4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