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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怎么交社保?
来源:张烨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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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到中国来就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外国人交社保的问题日益突出。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该法第97条明确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则;紧接着,人保部于2011年9月6日公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第3条进一步明确,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险”)。自此,我国的法律对外国人交社保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

 

  一、从“可以”到“应当”

  在外国人是否必须交社保的问题上,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可以”到“应当”的过程。在法律术语中,“可以”意味着可交可不交,“应当”则意味着必须交。

  我国的一些地方性规定原来都是采用“可以”的表述,如2005年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明确规定,“除具有与我国互签实施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提供已在本国参保证明的人员外,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又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颁布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津劳社局发〔2008〕79号)规定:“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国家以及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以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2011年10月15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以后,明确采用“应当”的表述;也就是说,2011年10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录用的外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不缴纳,则构成违法,外国员工也有权就此提起劳动仲裁。

 

  二、有关社会保险的国际协定

  到目前为止,中国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协定有两个:一是2001年7月1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简称“中德协定”),另一个是2003年2月28日签订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关于〈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互换照会》(简称“中韩协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这两个协定都是为了避免双重征收社会保险费而制定的。所不同的是,中德协定适用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两个险种,而中韩协定仅适用于养老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德籍或韩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工作就可以当然地不交社保。免交社保必须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这个前提就是德籍或韩籍员工应当向在华工作地的社保征缴部门出具由德方或韩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证明(以证明其在本国已经依法缴纳了社保);如无法提供证明,则德籍或韩籍员工仍然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三、外国人的社保具体怎么交?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人保局于2009年颁布了《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外国员工参加社保的,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的社保标准,即单位承担37%,个人承担11%。

  又如深圳市,2005年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规定,外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深圳市的社保规定,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的标准缴纳。

  2010年11月,无锡市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外籍人员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锡政办发〔2010〕295号),对外籍员工(及其家属、子女)的社保缴纳问题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与我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的办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将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纳入企业年金范围,并可对其作重点倾斜。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可单独参加医疗保险;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的配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可以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也可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的子女在本市各类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外籍人员、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人员及其配偶单独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专门机构代理,其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总之,关于外国人交社保的具体操作问题,应当参照各个地方具体的社保规定,应地制宜。

 

  四、外国人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以养老保险为例,凡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外籍员工,既可以在中国养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在境外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如果外国劳动者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关键词:外国人交社保、中德协定、中韩协定、涉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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