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和律师亲办案例
“公开”新论
来源:王向和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19
浏览量:280
“公开”新论

产品有质量,司法审批也将质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1999年定为“审判质量年”。审判质量地灵魂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表现有三:公开、公正、公平。公开占据第一位,表明公开在司法公正中具有重要意义。应如何辨证地理解公开呢?
首先,正如在人治具有千年历史地国家推行法治需要有一个过程一样,在人们已习惯“不公开”审批地时候大力提倡公开,也需要一个过程,要有耐心等待,急也急不得。
古代行政长官,不仅议政,升堂还可断案。集行政、司法审判大权于一身,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自然毫无公正可言。新中国成立后,彻底摧毁旧的封建法统,建立人民民主地新政权,正在民主与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之时,不幸爆发了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不但砸烂了公检法司机关,还砍掉了政法院系,既无“司法”机关,也无“司法”之人,司法公正无从谈起。
建国将近50周年,但真正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得到深入贯彻执行的,当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也不过二十年的时间,以二十年不屑说与封建社会的二千年相比,即便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三十年相比,还年轻的多,在历史的长河中,也只不过是一瞬间。审判公开的愿望是好的,但实现这一理想不会在一朝一夕,将会是一个长期而又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论我们主管上愿不愿意,这将不依我们的意志而转移,必须有充分的思想认识与准备。
其次,公开不仅表现在开庭公开、举证公开,更表现在质证公开特别是认证公开上,而后两者恰恰是实现公开的尚未完全攻克的堡垒。
发出了公开开庭公告,旁听席上坐了一些甚至坐满了旁听观众,当事人的陈述、辩解、举证也都公开了,有人以为这就是公开了,且满足于这种公开,这种“公开”思想是非常有害的。公开离不开这些,但远非仅仅这些,这并非是公开的完整内涵,必须消除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与做法,否则,公开难以深入进行。
上述所谓公开的要害在于只是局限于形式,并未深入到内容,而体现司法公正的公开虽离不开形式上的公开,更需要内容上的公开,形式上的公开只是为内容上的公开服务的。我省正在积极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就大力提倡:有证举在当庭,有理讲在当庭,让输的当事人输的心服口服,让赢的当事人赢的光明正大。这种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的追求,就是理想公开的完善写照。
笔者以为,内容上的公开就是质证的公开和认证的公开。有证举在当庭,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开,现在每一个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做到或说基本做到了。但也并非一点问题没有。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非常荒唐的事情是,双方当事人都在法庭上举证了大量证据以证明其民事主张,法庭也给予了认真的质证与认证,但当事人最终发现真正决定案件胜败命运的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庭上没有举证而在开庭后举证的一些证据。这些证据举证到法庭以后,法庭往往以开过庭为由,不再重新开庭而由合议庭的个别法官大多数是主审法官的意见代表了合议庭的意见,这为司法不公正埋下了隐患或说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当事人正是见有机可乘,有时故意当庭不提交全部证据,而故意在庭审后补充提交,借机混水摸鱼。
有理讲在当庭,是内容即实质公开的一个方面,可以说基本上做到了,但还有不尽人意之处。最典型的做法是,法官限制当事人、代理人的质证与辩论时间。往往是当事人正在慷慨陈词意犹未尽之时,法官却告知时间已到,或称你虽没讲完但我意思已经听清楚了。如果是因为当事人、代理人语音的组织与表达能力不过关尚无可非议,否则,明显有悖于“有理讲在当庭”。
至于认证公开,可以说大部分案件尚未做到。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针对当事人的举证,法庭只当庭认证其真伪,而对其证据效力(即能否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却往往告知庭后再研究决定。但认证公开又恰恰是举证公开、质证公开的关键环节,也可以说是举证公开与质证公开的目的或法律意义所在。认证不公开,举证与质证公开的意义将大大减弱,甚至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因此,我们说,仅仅做到形式上的公开,易!可以说,现在已经或说基本做到了,但真正做到内容即实质上的公开,难!内容即实质上的公开任重道远。
第三,公开决定公平、公正。也有一种说法:一个案件的公平、公正与否,仅仅公开审判就决定了?意即公开并不能决定公平、公正。很明显,如前所述,这种言论的谬误之处在于错将形式上的公开代表了内容即实质上的公开。的确,形式上的公开不但不能保证公平、公正,如果利用形式上的公开从事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反而是对公平、公正的最大讽刺与亵渎!试想一下,如果将公开的关键即认证公开以后,就等于告知了当事人与公众当事人的举证能否证实其民事主张,而当事人与公众知道其举证能否证明其民事主张的时候,当事人自己及公众对案件孰胜孰负心中就有了底。变原来的暗箱操作作为摆在桌面上操作,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很难做手脚了,在如此透明环境下所做的判决当然会公平、公正的多!认证的公开为审判权力的监督大开了绿灯,在监督运作之下的权力不易产生腐败,即便不慎产生,也会因监督而及时予以纠正!
最后,公开、公平、公正无论是哪一方面都离不开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离开这一条,无异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无论是形式上的公开还是内容即实质上公开,都只不过是人民法院保证司法公正的内部环节。而事实上,无论是法官个人,还是合议庭、审判业务庭以至人民法院,都不同程度上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在司法公正的问题上往往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心有余而立不足。因此,司法要真正实现公正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联动,必须从整体上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国家的法治水平。

以上内容由王向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向和律师咨询。
王向和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一横路21号燕海大厦四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向和
  • 执业律所: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100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海南-海口
  • 地  址: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一横路21号燕海大厦四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