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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保险问题
来源:张学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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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保险问题

 

一、车辆保险险种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险种主要有: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他保险险种不属于案件审理范围(详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审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争议外,其它有关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合同争议,不得纳入案件审理范围)。随着赔偿标准的逐年递增以及高档车的增多,参考安徽省目前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应为50万元左右。第三者责任险一般有20%的免赔率,所以如果让保险公司全赔还需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此外第三者责任险不赔偿精神抚慰金,如果让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可购买精神抚慰金特约险。

 

二、交警事故处理及治疗期间与保险有关的注意事项

(一)受害方应及时通过交警收集驾驶员及车辆的信息、证件,如: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为后期必要的诉讼提前做准备,避免后期无法取得上述重要证据。

(二)受害方在要求肇事车辆方垫付医疗费的同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详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以减轻医疗费用的负担。

三、诉讼阶段与保险有关的问题

(一)车辆财产保全问题

如果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应及时对扣押车辆申请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如果治疗还未终结,不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可以申请中止审理。但如果肇事车辆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对方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或垫付了相关费用的,可以保障治疗,因为损害主要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且申请财产保全一般需提供担保,故可以不申请对车辆财产保全。

(二)先予执行的问题

     如果受害方经济拮据,无法支付继续治疗的费用,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就医疗费申请先予执行。

(三)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的问题。

诉讼中保险公司一般主张,诉讼费用和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其不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赔偿损失和诉讼费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费用,诉讼费用由法院根据诉讼结果判令败诉一方承担,如果保险公司曾拒绝理赔以致发生诉讼,保险公司应承担诉讼费用。至于鉴定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费用有主张属于诉讼费用和间接损失两种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一般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精神抚慰金特约险问题

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精神抚慰金,如果投保人希望精神抚慰金这部分费用也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可以投保可以精神抚慰金特约险,有的保险公司已经设有该险种。投保了该险种,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而且优先交强险赔偿。

(五)非医保用药的问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医疗费包括医药费及其他医疗费用,医药费包括医保类用药和非医保类用药费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非医保类用药属于免赔范围。保险公司对于医药费可要求进行医药费鉴定,计算出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车主应从保险公司对于非医保用药免责条款,在投保时应履行告知义务来抗辩。

(六)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选择权。

对于精神抚慰金,受害人可以选择先在交强险中赔偿,一般我们也主张受害方作这种选择,因为第三者责任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害的,所以如果不选择交强险优先赔偿,那这部分费用就应由车主赔偿,相对于保险公司车主的赔偿能力显然较弱,是否能得到顺利的执行也不确定。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与交强险

是否赔偿有争议,法院的意见有反复,现司法实践中认为应该赔偿。

(二)车辆过户与索赔的权利的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车辆过户后,未及时变更保险合同,只要在合同期限内,索赔的权利不受影响。

(三)车辆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交强险、三责险赔偿后,如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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