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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情形
来源:张家卿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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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43项情形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共八类43条)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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