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没有取得产权证的业主在签订过买卖合约后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为了毁约常常借口没有产权证交易无效达到毁约目的。
现实中很多人(包括部分律师)都认为没有取得房地产证的房屋买卖是无效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房地产管理费》第37条明确规定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另一方面原因是为了平抑房价、防止炒房,各地方政府出台了很多地方政策,严厉禁止无证交易。但是地方政府的政策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能依据行政规章及地方法规,所以任何地方政府的规定对法院确认合同效力都没有影响。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知晓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双方约定在业主办下产权证后再办理买卖过户手续,该约定实质属于私人之间的预约买卖合同(类似与开发公司的预售),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签合同时业主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所签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产权证)的,该合同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