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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工作规范(重庆)
来源:张家卿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0
浏览量:2365

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工作规范
(重庆) 

 为了统一和规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以下简称:检验鉴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等技术标准
(五)《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642-2006)等技术标准
二、工作原则
检验鉴定以实事求是为原则,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环境条件、成因特征需要,对车辆进行全面的细致的检验鉴定,结合相关技术标准作出真实客观的分析意见和结论。
检验鉴定实行检验鉴定人责任制,谁检验鉴定,谁签字负责。
三、检验鉴定机构、人员及其资格
(一)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心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各交警支(大)队可指派本部门持有《公安机关鉴定人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在核准登记的鉴定范围内,从事检验鉴定工作。
(二)对目前支(大)队无持有《公安机关鉴定人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的,可报请总队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总队事故处备案。
四、车辆检验鉴定的范围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车辆。
(二)驾车人反映车辆有异常安全技术状况的车辆。
(三)其它需要做检验、鉴定的肇事车辆。
五、检验鉴定的受理
(一)远郊区县(自治县)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交通事故原则上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交警支(大)队负责检验。
(二)主城区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远郊区县(自治县)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交通事故和重新检验鉴定由总队事故处负责检验。
(三)交警支(大)队对难以实施鉴定和有疑难问题的,应及时主动提出,在总队事故处的指导下进行。
六、检验鉴定的程序
(一)对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受理交警支(大)队应当在现场勘查结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总队事故处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总队领导批准。
(二)检验鉴定人员接受交警支(大)队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三)交警支(大)队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总队事故批准后,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四)交警支(大)队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七、检验鉴定分类
检验鉴定是:对交通事故车辆安全状况所进行的技术检验、分析和判断。
检验鉴定按形态可分为静态检验鉴定、动态检验鉴定和零部件性能检验鉴定。
按车辆的损坏状况可分为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和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八、检验鉴定的项目和方法
(一)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主要以动态检验鉴定为主,动态检验鉴定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如动态检验鉴定无法确定事故原因的,应辅以静态检验鉴定和零部件性能检验鉴定。应首选在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无法满足检测要求,应进行必要的路试检测或现场模拟实验。根据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车辆静态检验鉴定的重点部位,根据ga/t642-2006表1所列项目中选择相关项目或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记录表(附1)进行检验鉴定。
(二)失去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其技术状况的检验鉴定以静态检验鉴定为主。通过对部分总成的相关工作参数及工作状况进行检测、检验,或通过拆解检验其主要零部件,分析、判断该系统或零部件的基本技术状况,推导出检验结果对该系统技术状况或对整车安全性能所造成的影响。检验鉴定中如发现某部件功能失效或部分失效对事故形成具有影响,检验鉴定人员应妥善保管或送总队事故处委托专业性实验室对零部件性能进行检验鉴定。
九、检验鉴定的基本要求
(一)检验鉴定应依法进行,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检验鉴定委托单位应出具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委托书应符合ga40-2004要求。
(三)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是否正常的判定依据是bg7258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等。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对相关技术参数、技术要求没有明确规定时,以该车原厂技术资料提供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作为判断依据。对检验数据应认真分析,并对判断结果逐行确认、签注意见。
(四)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人)应在检验鉴定后,依据检测、检验结果,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检验鉴定结论,并出具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书。检验鉴定书应符合ga40-2004的要求。

十、检验鉴定报告书
检验鉴定完毕后,应在法规规定期限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报告书。
(一)检验鉴定报告书的内容:车辆基本情况、简要案情、检验鉴定记录(静、动态检验或测试结果)、分析意见、结论。
(二)检验鉴定报告书的表达要准确客观,使用专业名称术语,不得有模棱两可、含糊其辞或相互矛盾的结论。
(三)检验鉴定报告书制作完毕,检验鉴定人签名、编号,加盖检验鉴定机构印章方能生效。
十一、检验鉴定报告书的审核
(一)检验鉴定报告书制作完毕后,由受理交警支(大)队分管领导审核。
(二)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作出属车辆零部件原因诱发的检验鉴定结论,检验鉴定责任人要阐明检验鉴定过程,依据及理由、提供材质分析报告结论书,报总队事故处集体审核。
十二、检验鉴定要求
(一)对交通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如实记录进行方法和过程。
(二)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地作出书面结论。
(三)回答阐述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保守案件秘密。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
(六)妥善保存检验鉴定中的车辆部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对需要委托国家资格单位进行质检分析的要做到及时,手续清晰,完成报告后,要将零部件、材质分析报告及结论注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道路和车辆类型封存两年,以备待查。
(七)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需要鉴定人出庭或提供证词时,鉴定人应出庭或提供证词。
(八)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检验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九)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公正的应回避。
十三、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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