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福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事故损伤残等级赔偿表
来源:王长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0
浏览量:749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残疾生活补助费 精神抚慰金
一级乙等事故(一级伤残) 医疗事故发生地
居民平均生活费×100%
居民平均生活费3年
二级甲等事故(二级伤残) ×90% 3年
二级乙等事故(三级伤残) ×80% 3年
二级丙等事故(四级伤残) ×70% 3年
二级丁等事故(五级伤残) ×60% 2年
三级甲等事故(六级伤残) ×50% 2年
三级乙等事故(七级伤残) ×40% 2年
三级丙等事故(八级伤残) ×30% 2年
三级丁等事故(九级伤残) ×20% 1年
三级戍等事故(十级伤残) ×10% 1年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计算。
可以理解为60岁以内,1岁按30年,每增加4岁减少1年,60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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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福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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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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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长福
  • 执业律所:
    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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