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建民律师亲办案例
违规收取燃气、暖气扥开口费
来源:柴建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9
浏览量:3361

淄博违规收取燃气、暖气等的开口费

时间:2011-10-31 09:09:55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人民网省长留言回复

网友:  落雪的忧伤  (119.182.211.*) 2011-9-9 21:11
  淄博为什么还在违规收取燃气、暖气、电视等的开口费?
  淄建发(2011)10号文件再次强调,严令规定新建商品房开发商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开口费。但11年9月份颐景园开发商淄博泰盛房地产公司黑心黑肺,执意收取开口费。开口费和办证费捆绑收取,并且不开具发票。业主已经多次向建委、房产局投诉,甚至拨打淄博市长热线,均未解决。
  暖气、天然气开户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就已经严令取消, 山东省也于2001年301号文件重申。 光是焦点访谈就先后于2006年12月15日针对福州市及2008年1月10日针对山西太谷县做了两次详尽报道,并对某些顶风而上的小区作了曝光. 中央二套经济半小时、经济信息联播、第一时间栏目也相继作了大量翔实、权威的报道。暖气、天然气开户收费属于违法已经毫无疑问。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这些办事流程大家可以到各地的建设局或规划局办事大厅查看悬挂的办事指南,应该有清楚的表示)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见发改委585号文件第二条或2008年1月10日焦点访谈),而开发商无视国家规定,反过来将这些费用转嫁给购房者头上,这显然是偷梁换柱、推卸责任。焦点访谈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难道做火车的人除了购买火车票以外还得买下火车吗。
  淄博市第一起业主向开发商要求返还燃气、暖气开户费的案件,由淄博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于2009年3月审理终结,最终淄博仲裁委支持了业主的仲裁请求,认为开发商向业主收取燃气、暖气开户费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收费,应当向业主返还该笔费用。
  既然已经有了成功的判例,为业主对抗开发商不合理的收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迈出了重要一步,广大的业主朋友们为什么不团结起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哪?
  取消开口费是2001年585号文件规定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属于乱收费。
  请看一下《焦点访谈》的报道......

 

 


 

 

回复单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省政府信息公开办)                  2011-10-28 10:5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颐景园小区收取暖气、天然气等开口费问题的留言收悉,淄博市政府办公室高度重视,经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颐景园三期项目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于2011年9月30日交付使用,淄博泰盛公司通知业主于8月26日至30日缴纳各项开口费及面积补差款等费用后交房。这次交房共419户,目前已缴纳相关费用的业主达160多户。
  现有部分业主认为根据淄政发[2006]44号文件和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业主不应再交开口费,故到该公司及信息网上提出异议,坚决反对公司向业主收取各项开口费。淄博泰盛公司认为淄政发[2006]44号和[2008]114号文件虽然规定“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开口费、开户费、增容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但是文件并没有规定建设单位不能向业主收取开口费。因此2006年以后全市绝大部分开发企业仍然延续以前的习惯做法,以代收代缴的方式向业主收取供热、燃气等相关配套费用。2011年1月27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的收取由收费主体向开发企业收取,不得向商品房购买者收取。”我局对此情况的解释是:2011年1月27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11年1月27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不允许再向业主收取开口费。
  颐景园三期项目是在2011年1月27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目前,淄博泰盛公司正在全力以赴采取各种方法做好解释工作,已有部分业主交款,并表示愿意交纳相关配套费用,事态正向好的方向发展。公司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努力做好向业主的宣传解释工作,如有业主表示异议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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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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