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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父亲去世母亲使用双方工龄买房属于夫妻财产吗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09
浏览量: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原告孙某贤起诉要求被告周某支付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售房款的十分之一即 50 万元,被告周某、孙某强、孙某鹏、孙某杰分别发表了不同意见。争议焦点在于诉争房屋是否为孙某刚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获得售房款的相应份额。

 

原告诉求及理由

 

孙某贤请求判令周某将一号房屋售房款的十分之一即 50 万元支付给原告。理由是被继承人孙某刚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孙某刚于 1992 年去世,留有一号房产一套,该房是使用父母工龄在 2000 年购买的房改房,周某背着原告于 2018 年将房产转卖过户给他人,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原告应继承孙某刚所占该房二分之一份额中的五分之一。

 

被告辩称

 

1. 周某、孙某强、孙某鹏辩称:

   - 原告所述原、被告间亲属关系、继承人范围、房屋坐落均属实。

   - 认可 2018 8 月周某将诉争房屋出售他人得售房款 566 万元。

   - 不认可诉争房屋属于孙某刚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给子女钱款是周某主动提出的,也可以不用给钱,房子出售不久周某就将售房款给付了原告、孙某强、孙某鹏每人 50 万元,孙某杰 68 万元。卖房款主要用于给孙某鹏治病和周某的生活,给钱也是为了子女能赡养老人,但原告和孙某杰没有赡养老人。原告起诉要求支付的 50 万元已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记不清了。

2. 孙某杰辩称:

   - 原告所述原、被告间亲属关系、继承人范围、房屋坐落均属实。

   - 认可 2018 8 月周某将诉争房屋出售他人得售房款 566 万元。

   - 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出售后母亲给其儿子林某彤转账 68 万元,认可母亲给了其出售房子的相关款项,对本案无异议。

 

法院查明情况

 

1. 被继承人孙某刚与被告周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孙某刚于 1992 12 8 日去世,孙某鹏自 2017 年患病失去行为能力,2019 2 月法院判决指定孙某强作为孙某鹏的监护人。

2.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原系铁道部公房,2000 9 月单位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将两套房屋出售给周某,购买两套房屋均使用了孙某刚 44 年的工龄、周某 36 年的工龄。2001 8 月,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周某名下。

3. 2018 6 月,周某将一号房屋以 566 万元的成交价出售给赵某江,同年 7 月该房登记在赵某江名下。2016 12 月,周某以 1 元的价格将二号房屋出售给孙某强,2017 12 月二号房屋登记在孙某强名下。

4. 后孙某贤起诉周某合同纠纷一案,称 2000 年周某让孙某贤出资购买一号及二号房屋,周某与其口头约定二号房屋归孙某贤所有,并以周某恶意转移房屋所有权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孙某贤财产损失 7410249 元。2020 12 月,经法院判决周某赔偿孙某贤损失 566 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5. 本案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明》一份,内容为周某将个人房产出售后,卖房款扣除费用后剩余金额分割给予子女四人每人十分之一份额等,但原告未签署《证明》也没有收取钱款。被告称已向原告支付 50 万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6. 庭审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原告坚持主张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房屋产权十分之一份额取得房屋补偿款,仅要求对《证明》进行审理,不要求法院对其他权益作出认定。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贤之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系周某在孙某刚去世后购买,登记在周某名下,系周某的个人房产,原告主张诉争房屋系孙某刚与周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要求周某支付 50 万元,周某表示已支付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无法采信。周某出具《证明》时,原告对证明内容并未认可,双方未形成合意。此后针对《证明》中涉及的二号房屋原告起诉并经法院判决周某向原告支付 566 万元赔偿款,《证明》中的条款已产生实质性变化,故周某不再履行《证明》条款有充分理由。另外,周某签署的《证明》为其单方作出将财产权益赠予原告的意思表示,在款项未给付之前,周某亦有撤销的权利。

 

故原告主张诉争房屋系孙某刚与周某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款中二分之一属于孙某刚所有,其应继承售房款十分之一权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周某购买涉案房屋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孙某刚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个人部分可作为遗产继承,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原告不要求该部分权益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法院不予审理。

办案心得

一、明确财产性质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诉争房屋的财产性质成为争议的核心问题。原告主张该房屋为孙某刚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认定为周某的个人房产。这提醒人们在涉及财产继承或分配的情况下,明确财产的性质至关重要。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尽可能明确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以及所有权归属等关键信息。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财产,如通过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产,应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确定其法律性质,避免因财产性质不清而引发纠纷。

 

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仔细审查财产的相关情况,帮助当事人准确判断财产的性质,为后续的继承或分配方案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二、证据在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售房款的十分之一,但被告称已支付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无法采信。这凸显了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在财产纠纷中,无论是主张权利还是进行抗辩,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当事人在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家庭事务中,应注重保留与财产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财产分配协议等。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收集和整理证据,以提高自己的胜诉概率。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正确收集和运用证据,根据证据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三、赠与的法律性质与撤销权

 

本案中,周某出具的《证明》被视为单方作出的将财产权益赠予原告的意思表示。这表明在赠与行为中,当事人需要明确赠与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赠与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在款项未给付之前,赠与人有撤销的权利。

 

对于赠与人来说,在作出赠与决定时要谨慎考虑,一旦赠与行为生效,可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受赠人来说,不能仅仅依赖赠与的承诺,而应在赠与行为实际履行后才能确定自己的权益。

 

律师在处理涉及赠与的纠纷时,要向当事人解释赠与的法律规定和风险,帮助当事人合理规划赠与行为,避免因赠与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四、法律释明与当事人选择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原告进行了法律释明,即关于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工龄而获得的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个人部分可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但原告坚持自己的主张,不要求对该部分权益进行处理。这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选择权,但同时也提醒当事人要充分理解法律释明的内容,做出明智的决策。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认真听取法院的法律释明,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诉求,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法律后果,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要协助当事人理解法律释明的含义,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做出正确的决策。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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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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