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若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但并无暴力行为或羞辱言辞,而且也没有对受害者造成任何身体损伤,那么他可以被判处在三个月到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范围内进行量刑起点判定。
2、依据以上量刑起点,我们还需要根据其他犯罪事实,如非法拘禁的人数、次数、持续时间以及是否对他人造成伤害等各方面因素来进一步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最终的基准刑。当出现以下特定情况时,就应当考虑相应地增加刑罚量和设定基准刑:
(1)如果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超过了二十四小时,那么每增加十二小时的时间跨度,就可视为另行增加一个月到两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名受害者,就能将相应的刑期增至三个月到六个月;
(3)每实施一次非法拘禁行为,都会令对应的刑期增加三个月到六个月;
(4)每造成轻微伤情的一人,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到两个月的刑期;
(5)每造成轻伤一人,则应把刑期增加三个月到六个月;
(6)若是致使受害者达到等级十级至七级的伤残程度,那么每多增加一级残疾等级,都应该另加刑期一个月至三个月;
(7)如在拘禁过程中使用过警械器具或采取束缚、捆绑等手段,那就附加刑期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