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帮信罪"的具体审判结果会受到多个因素影响,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与考量。
关于"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当行为人的行为引发了严重恶劣影响并且触发了刑法相关条款时,方可判断为"帮信罪"。
其次,对于被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况,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各种犯罪活动,仍然选择为其提供协助,且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况,应当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如(1)为三个及以上不同犯罪对象提供援助服务;
(2)为犯罪活动支付的款项达到了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额度;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为犯罪活动提供的资金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
(4)所获违法所得已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
(5)如果在过去两年内因为曾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遭受过治安行政处罚,之后再次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6)被帮助的对象已经实施了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活动;
(7)非法收购、销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5份以上;
(8)非法收购、销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超过20张以上;
(9)其他导致情节严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