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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企业环保合规建设(一)
来源: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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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环保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是保障生物医药企业环保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本文将先从国家重大宏观环保政策开始探讨。


一、生物医药企业环保合规宏观政策


2020年9月22日,第75届联大会议上庄严宣布,中国力争在 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


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发布。


2021年10月,《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及《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两份重要文件形成了中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


2021年11月,中央发布《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到了2035年的污染防治目标,并要求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2022年8月,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等9部门印发《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统筹提出支撑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目标的科技创新行动和保障举措,并为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做好技术研发的储备。


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的处理,还涉及节能降耗、环保生产等多个方面。


二、生物医药企业环保合规重要规章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规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第十条 移出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


(二)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计量称重,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接受人等相关信息;


(四)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信息,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等;


(五)及时核实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移出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禁止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医药企业如果违规倾倒、排放、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可能触犯刑事责任,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而且,造成危险废物污染容易构成共同犯罪。容易产生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赔偿等多方面严重法律违法后果。)


生物医药企业环保合规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有助于企业加强环保治理水平,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它还有助于企业推进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确保企业业务具备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最终在企业营利性层面获益。最后,深化生物医药企业的环保合规性建设,还可以为其他产业提供有益借鉴,进而推动全社会环保合规意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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