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保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一方反悔,而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否依据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判决?
来源:张忠保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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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此条规定: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诉讼至法院请求按照离婚协议离婚并分割财产,该协议书是否有效?人民法院是否按照该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答:该离婚协议未生效。不能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

其理由是:离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就是附终止条件的协议,该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制度的前提和继承,一般情况下,协议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故也称之为“双方自愿的离婚”。但实践中,婚姻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而诉讼至人民法院,或者在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均需要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对协议反悔,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按照诉前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由于未能协议离婚,因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未成就,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法院会依据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即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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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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