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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公司股份,离婚分割大不同

作者:朱楚欣  更新时间 : 2024-09-23  浏览量:27

针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同类型的企业股权,离婚时分割方式和处理细节差别非常大

1. 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包括股权分红、增值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是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仅有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况,离婚时应当对这部分股权进行均等分割,双方都有权获得对应股权价值的一半。具体执行时,可通过股权转让给对方实现分割,或者通过评估股权价值后由持股方支付另一方现金补偿。但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分割时可能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即优先购买权)不一定能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处理

2.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流通,夫妻双方婚后所取得并持有的股份视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同样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场内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分割,也可以通过变现为现金进行分割。

3. 合伙企业:

在合伙企业中,无论是仅有一方为合伙人还是夫妻双方均为合伙人,离婚时,合伙企业的份额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入伙”“退伙”“合伙人同意”等相关规定。通常也需要评估合伙份额价值,并可以采取转让份额等方式进行分割。

4. 其他特殊类型企业:

对于家族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特殊类型的企业,股权分割可能更为复杂,不仅要考虑公司法规定,还要顾及企业运营稳定性、接班人意愿以及公司章程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涉及股份对外转让行为,应当满足新公司法所要求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通知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等股权转让前置条件,在转让完成后还需要留意股东名册变更的申请等程序细节。由于股权/股权分割过程的复杂性及特殊性,建议双方还是协议处理优先,委托专业律师对相关文件进行起草把关,按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设计衡平且双方可接受的的分割方案,尽量减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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