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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违约责任

作者:闫国田  更新时间 : 2024-09-21  浏览量:30

  一、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违约责任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积极履行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作为义务,能作为而不作为,致使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成就的。此时违约方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的赔偿原则

  违约的赔偿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可预见原则

  违约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原则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找法网提醒,如果债权人违反减损义务的,不得就因违反减损义务而扩大的损失请求债务人赔偿。

  3.过错相抵原则

  受损害的一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当相应减少。

  4.损益相抵原则

  如果守约方因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应当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5.免除原则

  如果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赔偿责任。

  三、合约违约如何处理

  合约违约,守约方可以采取下列手段处理:

  1.自救手段

  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公力救济

  即在收集好对方违约的证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据合约的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以上内容由闫国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闫国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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