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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工伤认定是否有效

作者:张志河 来源:平台 更新日期:2024-09-21 17:40 浏览量:26

  一、自愿放弃工伤认定是否有效

  自愿放弃工伤认定是无效的。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都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而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还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认定程序

  1.提出工伤鉴定申请、提交相应材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3.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当事人凭该决定去申领赔偿。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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