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如何处理
作者:闫国田 更新时间 : 2024-09-21 浏览量:25
一、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如何处理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的处理:合同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四,迟延履行。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成立而不生效的情形
一般而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找法网提醒您,效力待定合同只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合同,此类合同内容还是合法的,而此类合同什么时候生效,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
三、合同无效与不成立有区别吗
合同无效与不成立有区别,具体如下:
1.两者的法律含义不同;
2.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不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是缔约关系。
3.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4.两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5.两者的保护性不同。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