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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指使未成年人盗窃被判刑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4-09-19  浏览量:35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不强、辨别能力低、易于控制指挥以及低龄未成年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等特点,将“黑手”伸向未成年人群体,教唆指使未成年人犯罪,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此行为非常令人不齿,必须严惩。

基本案情202412023时许,被告人罗某指使小乐(化名)等4名未成年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次日1时许,小乐等人在博爱县某小区发现被害人王某的车未上锁,将车内的5瓶白酒等物品盗走,后将所盗物品全部交于被告人罗某。经博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认定市场零售价格为420元。

1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指使同样几名未成年人到某小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后发现被害人侯某的车未上锁,将车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

在同一个小区,几个人发现被害人郜某的车未上锁,将车内的760元现金等物品盗走,后将上述所盗财物全部交于被告人罗某。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认定市场零售价格为1889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组织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博爱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尚未成熟,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有限,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这让他们容易成为一些想要规避责任、逃避处罚的人员教唆、胁迫、引诱实施犯罪的对象。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慎交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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