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清晨,小张骑着电动自行车上街。前方,十多个的群众正在排队上车。情急之下,小张紧急刹车,结果是人仰车翻,同时将三名群众撞成重伤。
经交警部门调查,小张的电动自行车系改装车辆。经改装后,该车的重量、车速、续航时间、刹车性能都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随后,公安机关将生产、销售改装车辆的经营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说到这里,倪律师就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大家讨论:
1.驾驶改装、拼装的机动车辆上道行驶,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不仅要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还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改装、拼装的机动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就违反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3.本案中,一些经销商为满足消费者的不法需求,对电动自行车擅自改装,将合格产品改成了伪劣产品,进而进行大量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不仅要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要被判处相应金额的罚金。
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是公民的宪法义务,无论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都必须遵纪守法。你改装的不只是车辆,还有你和他人的命运。改装车辆,最终是害人害己、祸患无穷。
作者:倪明学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2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