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友律师亲办案例
通钢的工会哪里去了
来源:张仁友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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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钢事件”已过去时日,事件在逐渐的淡化,可是此事件反映出来的国企改制、劳资矛盾等等问题值得我们去反思和探究。
我们发现,在通钢的改制过程中,在改制后建龙主政期间劳资矛盾突出时,通钢的工会始终销声匿迹,并没有发出应当发出的声音。通钢工会的缺位导致了通钢的“主人”被边缘化,通钢悲剧呼唤工会新政。
通钢的改制,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说,这是一种进步,这是建立现代化大型企业所必需。但改革就是各方主体利益的博弈,在通钢的改制中职工的利益严重被忽视。诚然,职工的确可能因为“既得利益”阻挠改制,但这是必须的代价,工会应当在改制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建龙集团接手通钢后,引进先进机制,严格管理,狠抓生产,这无可厚非,但是工人们干的多了,工资降了,工作失去了,劳资双方的天然矛盾显现了,矛盾不断的积累,工人们心理失去了平衡。可诉求渠道、谈判的平台却并不存在,或者说并没有得到职工的信任,通钢的工会那里去了?
即便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吉林省国资委仍没能吸取教训,他们仍坚持认为,建龙集团增资扩股通钢的方案最有利于发展,也符合全体职工的利益。他们至今不明白是否符合职工的利益,他们不能越俎代庖。作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收益的政府特设机构,国资委的首要目标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它是企业的股东,对国有股的处置,考虑的是国有资产的利益最大化。国有资产利益最大化,与保护具体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利益之间是存在矛盾的。也就说,吉林省国资委代表的国家利益或者说是一种抽象的全体人民的利益,与通钢几万名工人的具体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而这类部门在企业改制中也有自身利益,比如争取政绩或者给地方财政减包袱等,继而还有 *** 谋取个人私利等。因此,企业职工对国资委主导的改制怎能相信,怎能满意呢?国资委等部门在具体企业中具有“资方”性质,与劳动者是平等的劳资关系,他们又怎能替代工会,又怎能领导工会呢?
无论如何的对立,凡是利益诉求,总能通过谈判来解决,关键是要给这样的博弈创造条件,要有一个平台给那些与企业“同生共死”的工人们,让他们能够与新体制对话、对接、处理好与基本生存相关的事项。这应该由工人们自己推选的工会去与利益各方谈判、表达、争取、协商。显然通钢现有的工会没有尽到这个义务。正常渠道走不通,工人们的生存焦虑不能化解,导致了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其实,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了职工的参与权,《国有企业资产法》、《公司法》、《劳动法》都规定了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意见表达权利、监督权利,还有一个专门的《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权利义务。而这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相关法律不能落实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的制度环境存在问题。现有的“工会”一定意义上已沦为一个半官方半资方的福利组织,其对资方的依附,造成其自身利益与职工利益的脱离,已不能真正的代表职工的利益。
在企业的改制中,在企业劳资矛盾爆发时,政府的责任是提供一个制度空间,让各利益主体在谈判桌上相互碰撞、说服、妥协、最后达成一个各方不特别满意,但也都还能接受的方案。但是,现在我们的政府却没做到这一点,不但现行的法律需要审视、修改,就是法律规定的也是“空中楼阁”,现实是现实,法律是法律,好像法律的规定是给别人看的。我们的制度建设不但应从立法入手,更应当反思是我们的体制,尤其是政治体制,现有的体制让“工会”成了收几块工会费、发点慰问品的企业业余组织。
如果通钢有一个真正代表也仅仅代表其数万名职工的组织,就能将通过与资方进行沟通与谈判来作为首选对策,即使游行抗议,资方也可以找到磋商的对象,而不是在一种无组织的自发行为、没任何人具有控制影响能力的集体行动中束手无策,只能依靠警察等执法机关的维持、控制。“通钢事件”告诉我们,必须建立真正的、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这是避免劳资关系走入极端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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