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胜律师亲办案例
一场耗时三年的工伤认定 劳动者很受伤
来源:李梅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07
浏览量:650
1984年出生的女孩小徐是江苏省苏州市一家电子公司的职工。2005年7月23日,她在单位工作时右手被机器轧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中、末节毁伤。由于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拒绝承认双方有劳动关系,为此只能先进行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认定了小徐和公司间的劳动关系,保障了小徐的合 法权益,但公司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历经一审二审,直到2006年底才确认了小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2007年4月,在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公司向劳动部门提出,受伤职工并非徐某本人。劳动部门多方求证,找来小徐的两位同事调查,并当面核实小徐的断指,当场核对其身份证,最终为小徐认定了工伤。但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在行政复议过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劳动部门认定徐某为工伤并无不当,判决维持被告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小徐取得了诉讼的最终胜利,但此时已经距离发生事故近3年时间了,因为这场旷日持久的工伤认定,小徐的生活和身心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工伤认定案件增加

从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工伤认定方面的行政案件情况看,该类案件显现出数量逐年增加,原告以法人居多和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

■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2005年审理该类案件7件;2006年审理13件,约占所收行政案件总数的23%;2007年审理20件,占总数的32%,两年来均列各类行政案件的首位。

■原告以法人居多

  从起诉主体看,原告以法人居多。2006年审理的13件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单位提起诉讼的10件;而2007年审理的20件该类案件中,单位起诉的15件,均占此类案件的75%。

■社会影响大

  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工伤认定案件的主体涉及国有、集体、私有企业,还包括一些事业单位。由于主体多样化,一些工伤认定案件的当事人采取了上访手段,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存在问题值得重视

1.劳动者最终获得工伤待遇过程比较漫长,缺乏实质法律保障。

一些用工单位故意拖延时间,企图逃避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在受伤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不服行政机关工伤认定决定,又启动了复议和行政诉讼之程序,然后又是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索赔,导致时间跨度比较长,待最后的法律文书生效,某些早有准备的用工单位已不见踪影,职工实现合法权益成为泡影。

  2.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主观判断成分较多,操作性不强。

对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主观理解上各有不同,定性也会不同,由此导致纠纷的增多。

  3.行政机关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过于格式化,缺乏认定的说理过程。

出于系统内部的统一规定和格式,劳动保障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只概括写明职工受伤时间、地点、伤情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和最终认定结果,过于简单和格式化,缺乏认定或不认定工伤的逻辑说理过程,未能充分诠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使行政相对人不能充分理解和信服,由此产生纠纷。


法官提示

劳动者:保留证据 依法索赔

由于平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有的劳动者因工伤索赔花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得不到赔偿。那么受伤后,怎样维权?

■签订合同保留证据

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合同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更加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劳动者应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保留相关用工证据,出现工伤纠纷时,有关的用工合同、上岗证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及时进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赔偿有理有据

劳动者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索赔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当劳动者被确定为工伤后,企业应支付工伤者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如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首先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后如因赔偿等问题发生纠纷,劳动者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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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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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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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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