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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提成款也是工资
来源:李梅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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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劳动报酬的争议中,业务提成争议非常常见,而很多人对提成款的性质却并不清楚。
提成款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利润中提取一部分,归劳动者享有的款项。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提成款在性质上属于计件工资,是劳动者应得的收入。但实践中,由于多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提成款约定不明确,导致劳动者不知道如何主张提成款。

笔者认为,劳动者主张提成款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资料和收集证据:

1、事关提成事项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对于提成的比例、提成款发放的周期、发放时间,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发放提成款 (是在销售款项全部到位,还是部分到位)等情况,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以便发生争议时,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注意收集对提成事项作出规定的单位规章制度。

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并不在劳动合同或提成协议中,对提成事项作出约定,而是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提成的比例、发放等事项作出规定。此时,劳动者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提成款项。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提成事项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会约定一定的基本工资,在发放基本工资的前提下,按照劳动者的实际业绩,计算提成收入。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每月发给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更不能约定 “劳动者达到一定业绩时,发放最低工资多少钱,若未达到一定业绩,就不发放工资”。

4、提成款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因减少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就未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只需证明双方关于提成款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承诺,即完成其初步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就未发放提成款的事实及条件不成就等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劳动者也要注意收集与单位交涉过程中的事关提成约定事项的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证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发放提成款时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般会约定,在收回全部货款后,按照一定比例向劳动者发放提成款,一般情况下,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若全部货款尚未收回时,劳动者就要求支付提成款的,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但关于货款是否全部收回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的,但如果劳动者认为该证据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且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司法机关会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6、未及时发放提成款的,属于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提成款作为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如果双方约定的发放条件成就,用人单位拒不发放的,就是克扣、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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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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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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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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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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