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手续如下:
1.房地产评估。到所在县区或市的房产交易大厅。办
2.交纳税费。到房产所在的地税分局或地税所办理。
3.办理房产证过户。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
4.领取房产证。需要交登记费80元,工本费10元,印花税5元。
拆迁安置房交房后一般要5年才能拿到房产证,找法网提醒您,拆迁安置须持有住房满5年之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税费,才可以办理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等。拆迁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以房屋登记或者拆迁协议约定的所有人为准。具体如下:
1.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一般归当地或者区域房管部门所有;
2.房产证需要通过房管部门办理,需要按照现行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3.如果安置房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上市交易,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拥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