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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来源:曾万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28
浏览量:32

  一、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2)劳动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2.主体地位不同:

  (1)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二、劳动合同可以补签吗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合同可以补签,你也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补签了之后,对于你维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会有不利,关键是无法证明合同是补签的。

  1.“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到补签之前扣除一个月后,按《劳动合同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员工拒绝签合同”,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书面通知本人:“XX日前来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劳动关系自动终止”。(送达本人并由本人签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赔双倍工资”,本人签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双倍。

  4.一般来说,愿在公司干的员工不会不签合同(因为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向公司索赔补签前的双倍工资(因为人是讲道理的,自己并没有付出双倍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自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时终止。

以上内容由曾万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曾万红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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