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各类借贷合同案件中经常会发现除了借款人签字盖章外,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还有一个见证人或者介绍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有些当事人也会询问能否起诉这类人员。
在这里给出一个明确意见是,不行!
首先,起诉见证人或者介绍人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只对担保人要承担保证责任做出了规定,并没有对见证人或者介绍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作出规定。而且,法律、司法解释等也没有明确规定见证人或者介绍人可以视为担保人。
另外,也不合常理。所谓见证人,字面意思就是证人,只能证明确实有借贷关系一事;介绍人只是牵线搭桥的人物,具体事项的谈成仍需要当事人自己,要其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