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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谢保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28
浏览量:78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

  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拟通过上述第2、3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需要多少

  依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一般需要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找法网提醒您,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担任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挪用客户资产如何判罚

  基金管理人挪用客户资产的判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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