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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患者可复印的病历资料
来源:陈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6-07-03
浏览量:614
    患者有权复印或 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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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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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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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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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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