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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知识简介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5
浏览量:1863

一、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主要是考虑其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居民负有全部纳税义务,非居民只负有部分纳税义务。

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

(一)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属于境内短期停留人员,且不在境内常设机构担任固定职务的,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或者由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征税。

(二) 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的,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

(一)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应就其境内和境外一切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时间满五年的,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就其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外籍人员取得的哪些所得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取得的支付地在中国境内的所得,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也应视同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二)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

五、外籍人员除享受个人所得税一般优惠规定外,还享受哪些特殊优惠待遇?

(一)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每月扣除标准为4800元。

(二) 外籍人员下列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的合理开支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六、哪些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三)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四)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五)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六)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七)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七、外籍人员在境外取得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能否抵扣?

      外籍人员在境外取得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低于依照我国税法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八、外籍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特殊规定?

      外籍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型公司管理层职务的外籍人员。

      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应当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凡是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所得,不能因为是非居民而与普通人员一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担任与董事职务无联系的因从事直接管理职务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外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企业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区分其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和股息红利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分别计算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特殊规定?

      对在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个人,其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还是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凡是该驻华代表机构属于采用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任职的雇员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在该机构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支付或负担。

十、外籍演员、运动员个人所得税有哪些规定?

(一)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演出团体实际支付给演员或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由该团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是演员、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演员、运动员属于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该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的个人报酬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应按照70%利润率核定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演员或运动员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演员、运动员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以其在一地演出所得报酬,在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在一地演出多场的,以在一地多场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外籍人员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在向外籍人员支付应税款项时依法扣缴税款,并专项记载备查;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外籍人员向取得所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并在次月7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外籍人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地方取得所得,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外籍人员临时来华在我国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取得所得的,统一按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所在实际工作地为申报纳税地,即: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日期的,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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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葛弋慧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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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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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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