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律师亲办案例
浙江杭州名为房产买卖实际是借款合同律师买卖合同行为无效
来源: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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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3年初,债务人A某向债权人B某借款40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等,同时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债务人A某将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债权人B某,作为对上述欠款的担保。

2023年11月,债务人A某向债权人B某表示要还款,并要求归还房屋,遭到债权人B某拒绝。

债务人A某已备好50万元,想归还欠款要回房屋,却无法实现,无奈之下,债务人A某将债权人B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竟发现案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C某,房屋还设定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某银行。经查询,债权人B某与C某之间签订有《存量房买卖合同》,债权人B某将房屋“出售”给C某,C某又用此房屋向银行贷款7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债务人A某申请追加C某为被告。C某到庭后表示债权人B某向其借款,将上述房屋过户至C某名下,双方约定两年内还清欠款,房屋重新过户给债权人B某。

债务人A某认为债权人B某擅自将房屋处置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债权人B某与C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要求C某和债权人B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债务人A某名下。

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债务人A某与债权人B某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案涉房屋过户给了债权人B某,根据双方的约定,待债务人A某结清借款后,债权人B某应该无条件配合并将案涉房屋过户到债务人A某或其指定人名下。由此可见,债务人A某、债权人B某双方的真实意思是用案涉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双方构成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债务人A某在归还全部欠款本息后,债权人B某应当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债务人A某。

债权人B某因与C某存在借款关系,将房屋过户至C某名下,但双方约定两年内若能归还案涉房屋所抵的欠款,房屋将重新过户给债权人B某。可见债权人B某与债权人C某之间的真实意思也是用案涉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相应,债权人B某与C某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行为无效。

对于债权人B某将案涉房屋让与担保给C某的行为效力。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债权人B某名下,但债权人B某仅是从债务人A某处取得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并无处分权,债权人B某未经债务人A某同意,再次将房屋抵押给C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同时,C某知道案涉房屋并非债权人B某的,是他人以担保借款的方式过户至债权人B某名下的,故C某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并非善意,相应债权人B某、C某之间的让与担保行为无效。债务人A某在归还债权人B某的欠款本息后,债权人B某、C某应当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债务人A某名下。

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人A某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应先向债权人B某归还借款。审理中债务人A某向法院提交了提存申请,并将51万余元的欠款本息缴纳至法院账户,该金额覆盖了债务人A某欠付债权人B某的40万余元本金以及部分利息,可以认定债务人A某已向债权人B某履行债务,债权人B某应向原告返还房屋。

关于被告C某后续将案涉房屋抵押给银行的行为。C某向银行贷款,用案涉房屋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C某将案涉房屋再行抵押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如银行在取得抵押权的过程中是善意且无过错的,银行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故案涉房屋虽设立有抵押权,但仍可以办理过户,债务人A某诉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与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不矛盾,银行的抵押权实现可通过另诉解决。

、裁判要点

法院在采纳律师意见基础上,支持了债务人A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债权人B某与C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债权人B某、C某配合债务人A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债务人A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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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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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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