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弋慧律师亲办案例
清算企业股东如何缴纳个税或企业所得税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4
浏览量:3511

一、相关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2、《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5、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8、《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即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相关概念

1、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2、   可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注意:清算所得和剩余财产的区别,剩余财产应该大于清算所得

2、股息所得=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3、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

 

三、应缴税金

1、清算结束企业股东应缴税金

A、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的规定,属于免税收入。

(2)剩余财产减去上述股息后的余额,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该并入企业当期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B、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无论是作为股息所得还是投资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企业代扣代缴。

2、清算结束个人股东应缴税金

区别外籍人士和国内人士

A、国内人士

(1)股息所得个税=股息所得×20%

(2)投资转让所得=(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20%

相关案例:

2011年10月,某企业股东决定注销企业不再经营。经税务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由王先生一人投资,经过企业资产清算后,分配给张先生的剩余资产160万元(现金及部分实物资产公允价值之和),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实收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36万元、盈余公积12万元。经计算王先生应缴纳股息个人所得税9.6万元、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2.4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分回的剩余财产160万元中的48万元(未分配利润36万元、盈余公积12万元)属于股息所得,应缴纳股息个人所得税48×20%=9.6万元;剩余的112万元减去当初投入的100万元后的余额12万元属于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12×20%=2.4万元,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

  上述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税率虽然同为20%,但我国实行的是分项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同项目所得应分项计算,不得混合计算(160-100)×20%=12万元,因为财产转让也可能形成亏损,混合计算可能会造成以财产转让形成的亏损抵减股息所得的情况,形成计算错误。执行上述政策必须遵循分步计算、先算股息后算财产转让的原则。

B、外籍人士,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股息所得个税,根据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不区分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暂免征收个税。

(2)投资转让所得个税,因为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无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均应在中国缴纳个税,税率20%。

欢迎大家指正!

以上内容由葛弋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葛弋慧律师咨询。
葛弋慧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774好评数19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20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葛弋慧
  • 执业律所:
    上海方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2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