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弋慧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取得的法律顾问费为什么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税?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4
浏览量:2550

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笔者对这一条有异议,希望与各位同仁探讨:

1、何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即劳务费,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即我们不受雇于某公司工作所得需要交税。

 2、律师从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属于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吗?

首先,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三,根据《律师法》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最后,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由上述法规可知,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和收费,律师事务所属于用人单位对律师有监督职责,律师执业过错首先由律所对外赔偿。这些都足以说明律师和律所是雇佣关系,律师并非可以独立于律所执业的自由职业者。

而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接受委托,个人独立收费,个人独立工作,并不受任何组织监督或指导,如果发生委托事项差错,也是由个人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二者比较可知,独独对律师所收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不合理。其他酬金到底是什么酬金呢?不得而知。笔者认为,即使是法律顾问费,和律师其他收费一样都应该按照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

 3、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提成律师的收入要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税,并没有区别收入是除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以外的收入。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营改增11%)、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营改增6%)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律师提供的服务之前应缴营业税,根据营改增的规定,2012年起在上海应缴增值税,律所开票给接受服务的单位由律所缴纳增税。那么开票金额怎么开呢?

   例如:某律师取得顾问费3万元,发票开3万,法顾单位按照劳务报酬应代扣代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20%)=24000元,

应代扣代缴缴个税=24000×30%-2000=5200元

律所实际收到收入为30000-5200=24800元,与开票金额3万元不符,税务局肯定要求按照发票金额3万元缴纳增税,但是发票金额和律所收入之间的差异如何入账呢?请税务局的老师指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律师所收“法律顾问服务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税不合规,实践中也不好操作,不知道制订者当初是怎么考虑的?

以上内容由葛弋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葛弋慧律师咨询。
葛弋慧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774好评数19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20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葛弋慧
  • 执业律所:
    上海方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2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