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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有没有限制大陆人继承台湾他区遗产的特别规定
来源:张嘉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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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有没有限制大陆人继承台湾他区遗产的特别规定?

台湾地区有限制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地区遗产的特别规定,大致如下:

(一)大陆继承人

1、台湾地区所指的大陆继承人大致可分为二大类。

(1)第一类大陆地区人民是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藉的人民。台湾地区一般将其称为外省人的大陆继承人。在办理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地区遗产,最常遇到以下大陆继承人:

A、新中国成立前跟随国民党政府迁往台湾地区的党政军等大陆藉人员。

B、新中国成立后东山岛战役被抓往台湾地区当兵的壮丁,大陈岛战役被强制迁往台湾地区的大陆藉人员,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被捕后送往台湾地区的原中国人民志愿軍。

C、因其他原因取得台湾地区户藉的大陆藉人员。

(2)第二类大陆地区人民是指:

A、在台湾地区设有户藉的人民,于新中国成立前,因求学、经商、工作等原因前往大陆,并取得大陆户藉的台湾省藉人民。(办理继承台湾地区遗产时常遇到)

B、在台湾地区设有户藉的人民,2001年2月19自前年代台湾地区陆续开放民众前往大陆,因求学、经商、工作等原因,在大陆继续居住超过四年,转换身份为大陆地区人民尙未回恢台湾地区人民身份者。

2、大陆所指的大陆继承人:

(1)在大陆设有户藉的大陆公民。

(2)不包括长期滞留大陆,但尚未取得大陆户藉的台湾藉人民。

3、从上可见,台湾地区所指的大陆继承人的范围比大陆所指的大陆继承人广,包括滞留大陆四年以上,尚未取得大陆户藉的台湾藉人民在内。

(二)、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地区遗产的金额上限:(两岸关系条例第67条)

(1)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贰佰万元。

(2)超过部份,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之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

(三)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地区遗产种类限制:(两岸关系条例第68条)

(1)遗产中有以不动产为标的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之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其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者,大陆地区继承人不得继承之,于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

(2)大陆继承人不得在台湾地区取得或设定不动产。

(四)大陆继承人继承大陆人民在台湾地区遗产的实务作法。

1、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地区遗产可分为二大类。即大陆继承人继承大陆人民在台湾地区的遗产,及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的遗产。

(1)大陆继承人继承大陆人民在台湾地区的遗产:

A、大陆人民在台湾地区的遗产是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藉的人民,因故定居大陆并取得大陆户藉的台湾省藉人民,其逝世后在台湾地区的遗产。

B、大陆继承人继承大陆人民在台湾地区的遗产应適用一般继承程序,但仍有继承金额等限制:

a、大陆继承人继承大陆人民在台湾地区的遗产,应適用一般继承程序或针对大陆继承人规定的特别程序,由于两岸关系条例仅有大陆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的规定,而没有大陆人民继承大陆人民在台湾遗产的规定,造成实务上见解分歧。
b、台湾陆委会表示:两岸关系条例第66条除斥期间之规定,虽明定以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者为适用对象,但如有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共同继承时,因该条例第66条规定之立法意旨,仍在避免继承状态之久悬不决,而影响台湾地区经济秩序之稳定及共同继承人权益,故可类推适用两岸条例第66条之规定;惟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之遗产,仅有大陆地区人民继承时,即不适用两岸条例第66条之规定。

c、台湾最高司法机关认为:两岸关系条例中虽没有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遗产的规定。但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的遗产,由大陆人民地区依法继承,其所得财产总额,仍适用每人不得逾新台币贰佰万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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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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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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