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东律师亲办案例
两岸代位继承制度有什么不同 ?
来源:张嘉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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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代位继承制度有什么不同 ?

一、台湾地区代位继承的要件:(民法第1140条)

1、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A、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并不仅限定被继承人的子女。

B、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若丧失继承权,亦可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继子女并不包括在内。

c、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有血缘关系才可以作为代位人,并以亲等近者优先。
  二、大陆代位继承的要件:(继承法第11条)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A、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B、仅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作为被代位人。孙子女、曾孙子女不在此內。

C、若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不可作为代位继承的原因。

D、被代位继承人并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均有可成为代位继承人。

   三、从此可见,两岸都有代位继承制度,但代位继承的原因、代位人的条件、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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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东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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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东
  • 执业律所:
    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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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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