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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特殊规定

作者:刘阿勇  更新时间 : 2024-07-28  浏览量:31

  一、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特殊规定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特殊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

  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有哪些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有以下的权利:

  1.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3.展览权;

  4.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5.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6.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是否所有微博都构成著作权

  找法网提醒您,不是所有微博都构成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核心要件在于其独创性。因此,微博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就得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对普通微博使用者而言,大多是流水账式记录生活和心情,自然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微博很可能成为微小说、微散文、微童话或微诗歌等多种文学样式的载体,它们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理所当然。

以上内容由刘阿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阿勇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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