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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产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章福阳  更新时间 : 2012-08-03  浏览量:990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父母将共有的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如果双方感情破裂,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子女个人财产?

这里跟大家介绍一下,这种登记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由于该房产事实上属于夫妻出资购买,而子女属于未成年人,因而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登记其实是将房产赠与子女,而且已经交付,父母不能撤销赠与,该房产属于子女所有。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以上规定,赠与必须满足几个条件:手续赠与人要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其次,受赠人表示接受;最好,赠与物已经交付,即动产交付使用,不动产过户。

因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双方当时是否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是确认房产性质的关键。如果有证据证明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属于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不能分割。如果没有哦赠与意思表示的,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因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所以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房产纠纷律师章福阳律师建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证子女的利益,父母在将房产赠与子女时,最好由夫妻双方签订一个赠与协议,明确表明该房产属于赠与,这样才可以避免夫妻发生感情纠葛时确保子女的财产权益不被侵犯。

以上内容由章福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章福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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