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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算清楚,恋爱期间向恋人微信转账5200,1314元,分手后能以彩礼名义要求返还吗?
来源:赵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15
浏览量:224


案例思考

小明与小红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3年二人分手。在恋爱期间,小明曾向小红给付见面礼金、彩礼款,除此之外还微信转账包含5200、1314元等数额的钱款3万余元。对于这部分微信转账小红是否应当返还小明呢?


想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彩礼的范围“彩礼”受风俗习惯影响较大,在法律条文中无法对其明确定义,故在法律实务中也有不同观点。在部分地区有制作彩礼单的习俗,彩礼单中记载的财物便可认定为彩礼,其他经济往来如无特殊情况无需考虑。而无上述风俗习惯的地区,当发生彩礼纠纷时,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以双方财物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为由抗辩,因此明确彩礼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彩礼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涉及彩礼的描述也相对笼统,为了正确涉彩礼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施行《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一条指出,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以上两条可以发现,《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彩礼”的概念,但是其强调彩礼应当以婚姻为目的,若具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法院会支持返还财产。并且是否属于彩礼与是否存在相关习俗有关。《规定》第三条提出了认定是否属于彩礼的考量因素,并且对彩礼范围进行了反向排除: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考量标准结合上述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彩礼范围的界定需要具备以下三项标准:“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存在彩礼习俗”以及“给付财物的相对较大”。(一)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1.原因:给付彩礼可能出于风俗、社交、舆论压力等原因,但最根本原因是缔结婚姻。2.判断:由于结婚注重仪式感,所以可以从以下方面综合考量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双方聊天记录、是否进行订婚仪式、是否对结婚物品进行采购、双方家人和朋友是否知晓等方面。但是是否有共同生活经历不必然与是否存在结婚意向存在联系,不能单独证明双方存在结婚意向。(二)存在彩礼习俗1.原因:部分地区将涉案当地是否存在给付彩礼风俗习惯作为判断标准。2.判断:结合双方自认、双方自居地是否有该习俗、双方恋爱交往所在地是否有该习俗、双方缔结婚姻地是否有该习俗等综合考量。(三)给付财物的相对价值较大1.原因:恋爱中经济往来常见,但彩礼一般应为数额较大的现金或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2.判断:双方均认可的风俗习惯、双方对彩礼价值的主观判断、恋爱交往时或者缔结婚姻时当地的经济条件、男女双方尤其是给付财产方的经济状况等综合判断。案例解答


本案中小明在恋爱期间经常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间点向女友小红转账,小明未提供证据证实转账存在其他性质,应视为表达爱意,增进和恋人之间的感情,此种情况下的财物交付在实务中多会被认定为赠与,小明曾经依据习俗向小红支付专门彩礼金,因此存在彩礼习俗,并且小明的转账金额多为5200元、1314元等,金额不大,所以依据上文提到的法律条文是不属于彩礼的范围的,小明在小红接受赠与财产后,无权撤销赠与,在分手后,小明无法以彩礼名义要求女方返还钱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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