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四红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房产归属的十种情况
来源:乔四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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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情况:一方婚前全部出资,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种情况:双方婚后出资,无论房产证登记一人名字还是双方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

     第三种情况: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交了首付款,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房产属于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四种情况: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五种情况: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种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属于产权登记方的财产,购买房产时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第七种情况: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取得所有权后再行分割。

     第八种情况: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分割。

     第九种情况: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

     第十种情况: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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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乔四红
  • 执业律所:
    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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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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