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阜阳律师>颍州区律师>曾庆超律师 > 律师文集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作者:曾庆超 来源:平台 更新日期:2024-07-14 17:05 浏览量:31

  一、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制度

  行政处罚中听证制度是:

  1.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举行听证而设有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将不能成立。

  2.按照法律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3.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4.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中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新的证据。

  5.听证结束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根据听证程序的调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上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期限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处罚法对听证时间的期限主要分为三类,总结如下:

  1.申请时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许可的听证申请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

  2.组织时间:无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组织行政许可的听证

  3.告知时间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在线咨询曾庆超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2910

  • 好评:38

咨询电话:18855185812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